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561号
申请人:宜兴市普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五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1053191R。
法定代表人:左息妹,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星桥苑A座2-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680653971。
申请人宜兴市普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普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宜兴市普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鲁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杜鹏伟
书 记 员 许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