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760号
原告:宜兴市普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五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1053191R。
法定代表人:左息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超,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星桥苑A座2-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680653971。
原告宜兴市普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阳公司)与被告***新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普阳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普阳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阳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元,由普阳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许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