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源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民初368号 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南)E区1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1幢1-7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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