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民初368号
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南)E区1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1幢1-7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