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3924号
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南)E区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万 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