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源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430号 申请人:***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南)E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66348066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湖心路与北外环路交叉路口***国际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U6JCE5D。 负责人:***。 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双山街道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一号楼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8949961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湖心路与北环路交叉路口西护城堤南侧文亭国际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3068308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8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000000.00元,实际冻结1855.06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 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000000.00元,实际冻结1792387.82元。线上轮候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泉大厦支行××××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0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 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430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