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1财保88号
申请人:舞钢市平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建设路东段***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3XA8QR5T。
法定代表人:**圆
被申请人:舞钢市永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桐树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99976786B。
法定代表人:**化
申请人舞钢市平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舞钢市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账号:2034********),保全限额1000000元;2.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账号:4105********),保全限额400000元;3.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原银行舞钢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账号:6000********),保全限额300000元。申请人舞钢市平原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41010212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舞钢市平原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舞钢市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034********)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000000元,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4105********)存款予以冻结(限额400000元,期限一年);
三、对被申请人在中原银行舞钢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000********)存款予以冻结(限额3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舞钢市平原商贸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