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永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舞钢市永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1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舞钢市永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桐树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99976786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关于舞钢市永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民终3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舞钢市永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及违约金458821.2元(其中混凝土款403243.7元,违约金5557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2元,由***负担。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舞钢市永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 2.通过舞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发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 4.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发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持有任何股票(股权)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为了更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舞钢市永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00元,本案债权尚余467003.2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舞钢市永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