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183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8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淅川县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东风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7218944628。
原告**诉被告淅川县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既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也未提交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有关手续,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