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淅川县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183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8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淅川县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东风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7218944628。 原告**诉被告淅川县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既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也未提交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有关手续,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