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淅川县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26财保165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20日,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淅川县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21894462。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淅川县东风路210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8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淅川县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5万元予以冻结,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淅川县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5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