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704号
申请人:******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胡桥乡吴代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61859218H。
法定代表人:崔晓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申请人:***,女,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申请人******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起诉被申请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万元的冀B×××××解放牌重型半挂车一辆。申请人******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冀B×××××解放牌重型半挂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 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云磊
书 记 员 张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