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6民初325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伟,河南孔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河南孔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胡桥乡吴代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61859218H。
法定代表人:崔晓松。
原告***与被告******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昊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