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昌盛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6民初325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伟,河南孔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河南孔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胡桥乡吴代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61859218H。
法定代表人:崔晓松。
原告***与被告******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昊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