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天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70785385G。
法定代表人何昌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宏满,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雷河镇雷大工业园区胡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309720997Q。
法定代表人陈丽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鄂0684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厂房及土地已被法院拍卖抵偿,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秀富
审判员  陈向东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叶玉清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