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香香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24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70785385G。

法定代表人:何昌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香香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农产品精深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75472459J。

法定代表人:**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香香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鄂0624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九集镇木林村[土地证号:2××5(498)]土地,本院前期执行案件中已于2019年4月16日对依法予以查封,因该块土地先前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忠义

审判员  吴 军

审判员  谢其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