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24执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70785385G。

法定代表人:何昌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1199W。

法定代表人:沈新安,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24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桩基工程款82975元,由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日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二、若果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付款,则被告应当立即付清所欠原告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并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5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案较多,现公司已搬迁,地址不明,,地址不明动产登记中心查明,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并听取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兢

审判员 刘德兴

审判员 冯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