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南洁高分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异12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何昌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宏满,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襄阳南洁高分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叶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在本院执行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南洁高分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追加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追加申请。
审 判 长  姜 勋
人民陪审员  时金爱
人民陪审员  陈桂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吴怡帆
书 记 员  田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