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83民初168号
原告: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长虹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7078538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宜昌天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四季港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32607380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天汇置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前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1元,由原告襄阳鹤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