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美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襄阳市美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美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31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620-3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美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襄阳市美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房地产,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伙牌工业园的三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B`(2014)420607105001GB00041、(2014)420607105001GB00064、(2014)420607105001GB00065。
二、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伙牌工业园的房产十三处,房产证号分别为S00037759、S00037940、S00037941、S00037942、S00038364、S00038365、S00038366、S00038367、S00038368、S00038825、S00038826、S00038827、S00038829。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华兵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张襄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乔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