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美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美华建安公司与恒丰源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第00106-1号原告襄阳市美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华建安公司与被告恒丰源棉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华建安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恒丰源棉业公司在湖北襄阳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号为82010000000775112的账户上的存款6790000元的冻结,并申请解除对案外人襄阳市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的土地权证号为襄州区国用(2013)第0127016号宗地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襄阳市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的、土地权证号为襄州区国用(2013)第410127016号地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襄阳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号为82010000000775112的账户上的存款67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黄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方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