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新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市新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602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新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襄樊市新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襄阳市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新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8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项才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