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执1530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铁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邹俊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鼎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深圳工业园南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襄阳铁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鼎鼎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鄂069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襄阳铁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鼎鼎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战
执行员 何 波
执行员 韩 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