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民申5220号
再审申请人襄阳市金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翔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襄阳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强公司)、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6民终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翔顺公司在本院复查期间提交了志强公司的《工程开工报告》、验收记录表,上述书证中“施工单位”一栏均加盖志强公司公章,林威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处签名;志强公司向襄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整改通知回复单》上加盖了志强公司金色营盘项目部公章,林威亦在“项目经理”处签字。结合金翔顺公司在原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林威作为志强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身份的事实,亦可证明志强公司使用“襄阳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色营盘项目部”印章的事实。基于此,金翔顺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志强公司系《混凝土委托加工合同》的相对方。原审判决未支持金翔顺公司要求志强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综上,金翔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莉丽
审判员 孙 刚
审判员 徐 艺
书记员 蔡云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