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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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797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雪晴,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被告:徐阳涛,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建筑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胡万勇。
被告:襄阳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强建筑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劳动街特1号。
法定代表人:姜付林。
原告**诉被告***、被告徐阳涛、被告宏业建筑公司、被告志强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同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