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波,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襄阳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劳动街特*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襄阳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6民终2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胡晟******
审判员王赫******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