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襄阳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6民终2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