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潢川县银明养殖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9民初5580号
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孙召镇王岗村委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97326368Q。
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斌,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潢川县银明养殖场,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魏岗乡牛岗村贾围孜组34。注册号:92411526MA46EJ665W。
法定代表人:彭银明,该养殖场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潢川县银明养殖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