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9民初9号
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97326368Q。地址:新蔡县孙召镇王岗村委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斌,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潢川县守城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MA3XF5GW12。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谈店乡刘营村。
法定代表人:余守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潢川县守成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