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916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房县。
被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蔡县文化路中段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东一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
被告:湖北襄北养殖有限公司,住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207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赵明群。
原告***与被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襄北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晓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