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9民初4380号
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97326368Q,地址:新蔡县孙召镇王岗村委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经理,男,1972年7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何敏,女,1974年9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男,1978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