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8民初1586号
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孙召镇王岗村委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97326368Q。
法定代表人:吴杰,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息县。
被告:**,男,汉族,住息县。
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现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