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3执1459号
申请执行人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97326368Q。
住所地新蔡县文化路中段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申请人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商水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3民初3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2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8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执行查询通知,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期限一年。对已冻结的存款,如继续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豫P×××**号、豫P×××**号,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对其车辆进行了查封,期限二年,因对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对已查封的车辆,如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0年11月12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
四、2020年11月12日向房产部门查询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
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张贴失信公告;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六、2020年11月24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已判刑,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20万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623执14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承俊德
审判员  吕亚飞
审判员  宁荣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哲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