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9民初5044号
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孙召镇王岗村委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97326368Q。
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25元,由原告新蔡县青奎环保设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