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2016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沁阳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宝山东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公司沁阳热力分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校尉营村)。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公司、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公司沁阳热力分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计5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