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公司

***、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2016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沁阳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宝山东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公司沁阳热力分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校尉营村)。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公司、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公司沁阳热力分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计5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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