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04民初573号
原告:新乡市凤泉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宝山东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乡市凤泉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凤泉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凤泉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凤泉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新乡市凤泉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