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公司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4民初1281号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147760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宝山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30764097。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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