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203民初2150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号*座*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锦标,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风泉区宝山路***号。
被告:***,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理并拉走存放在原告处的电缆等物品,并支付场地占用费及看护费从2013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为213500元;2、以后的占用费及看护费计算至支付清结之日止。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口头辩称: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口头辩称:设备是河南新能源公司的,我们是施工单位,合同是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华新集团签订的。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2日,原告承包了三门峡市陕州区宫前乡岳家沟村高庵村民组荒山、林地以后在卧佛山庄开发了翎东人家饭店。2013年11月13日,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宫前乡境内安装风力发电工程设施,该工程所需的电缆设备,由具体施工人被告***存放在原告的卧佛山庄,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看护费每月3000元。2015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1份,载明:“2013年11月13日至2015年6月12日,华新公司施工队存放在卧佛山庄的电料、电缆等一切设备看管费壹拾玖个月,每月叁仟元整,共计五万柒仟元整,保证在2015年6月底前将款付清,6月12日以后存放另作计算,承诺人***”。在被告***向原告承诺前,被告***已分5次向原告支付看管费35000元,仍欠原告看管费22000元。之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看管费。
另查明,现***存放在原告处的物品有:电缆1卷,电缆架1个,留在地上电缆1卷。
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不变,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则坚持其辩称意见不变,被告***则认为存放在原告处的电缆系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物品,自己只是施工人员,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各持一词,致庭审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将施工的电料、电缆等一切设备,存放在原告**的卧佛山庄,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保管费3000元,双方之间事实上已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生效履行期间经结算,被告***截止2015年6月11日,共计欠原告保管费57000元,扣除已支付的35000元,仍欠原告22000元。2015年6月12日至今的保管费未再支付。依照双方口头协议约定每月保管费3000元,从2015年6月12日至2018年9月12日共计39个月,合计保管费为117000元。关于被告***辩称的自己系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的意见,没有举证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不予承担责任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对被告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6月11日之前的保管费22000元及2015年6月12日至2018年9月12日的保管费117000元,上述合计139000元。
二、被告****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存放在原告**处的电缆1卷,电缆架1个,留在地上电缆1卷清理完结。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准许原告撤回对新乡华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娟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