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获民初字第526号
原告新乡市博雅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迎男,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获嘉县邮政局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博雅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获嘉县邮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新乡市博雅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以原告方工程款得以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博雅建设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博雅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0元,依法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新乡市博雅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新乡市博雅建设装饰有限公司14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