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1执934号
申请人:新乡市昊利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常致,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高新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西区青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新乡市昊利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高新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民终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新乡市昊利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高新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民终2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