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4504号
申请人:新乡市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7779500211。
法定代表人:冯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59504H。
法定代表人:袁力。
原告新乡市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乡市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九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