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11执恢180号之一
新乡市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域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11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域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以(2017)豫0711执45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27日、2021年4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3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的司法控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的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4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林 晖
代书记员 裴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