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03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19号。组织机构代码58112955-7。
机关法定代表人:刘德利,支队长。
被执行人: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154380982J。
法定代表人:张聪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与被执行人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闽06民再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603执2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宝发
人民陪审员 王小红
人民陪审员 张伟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丹丹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