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10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西平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果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桂10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平果县教育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214093990.35元,诉讼费284448元,合计:21693844.35元。该案经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截止2018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执行款20801627.44元,余下款项892217元,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8年12月31日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0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0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