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03执恢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漳平市。
被执行人: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154380982J。
法定代表人:张聪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花园6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4540004C。
法定代表人:黄红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蓝顺港,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执行人:郑初明,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靖县号。
被执行人:温卫辉,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漳州分公司、蓝顺港、***、郑初明、温卫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一部分赔偿款,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偿付赔偿余款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先行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103执恢2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明
审判员 叶大松
审判员 陈维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