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平果市教育局、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1082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平果市教育局,住所地:平果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3008000048G。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2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15438098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人平果市教育局与被执行人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10民终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申请人平果市教育局交付金额为21409396.44元工程款的税务发票,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账户全国多案轮候冻结。因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西平果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分支机构,且已于2012年5月28日被注销,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西平果分公司承担的向被上诉人交付金额为21409396.44元工程款的税务发票的义务,应当被执行人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调查企业四类人(***)身份校验结果:中心库该当事人信息无校验结果。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2022)桂1082执3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