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富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天星坪舞水二桥桥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喜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荣,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怀化富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怀化富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依据是双方签字盖章的《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工程结算说明》等证据,怀化富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抗辩认为,实际施工人***串通怀化富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虚抬工程造价,侵吞公司巨额财产。现***等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刑事犯罪案件尚未审结。而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主张工程款的《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工程结算说明》等证据的真实性,有待结合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进一步查清,原审判决在双方结算文件涉嫌虚假且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下,直接依据结算文件作出实体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另,原审曾以***涉嫌刑事犯罪有可能涉及本案工程款结算为由,中止本案审理。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至今尚未结案,原中止审理的原因并未消除,原审恢复本案审理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怀化富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37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