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

某某、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24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6月24日出生,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住孙吴县中央街。
法定代表人:温德林,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温德林,男,汉族,1953年7月12日出生,住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
被执行人:张柱彦,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
被执行人:徐广庆,男,汉族,1949年3月26日出生,住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温德林、张柱彦、徐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21)黑1124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温德林、张柱彦、徐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温德林、张柱彦、徐广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21)黑1124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伟海
审判员  张守林
审判员  贾振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