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

**、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24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执行人: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住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7月12日出生,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张柱彦,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徐广庆,男,汉族,1949年3月26日出生,住孙吴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张柱彦、徐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21)黑1124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张柱彦、徐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且已履行36000.00元,故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孙吴县人民法院(2021)黑1124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伟海
审判员  张守林
审判员  贾振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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