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24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公职人员,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孙吴县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经理,住。
被执行人:***,男,194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副经理,住孙吴县。
***与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孙吴县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1)黑112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故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吴县人民法院(2021)黑112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 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