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24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包卫国,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7月12日出生,住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3月26日出生,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吴县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包卫国与被执行人***、***、***、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孙吴县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21)黑1124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包卫国与***、***、***、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孙吴县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孙吴县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吴县人民法院(2021)黑1124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