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24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3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20)黑1124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吴县建筑联营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吴县人民法院(2020)黑1124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