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23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阳山县超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阳山县。
法定代表人:毛定华。
被执行人阳山县合众粉体有限公司,住所:阳山县。
法定代表人:伍文林。
申请执行人阳山县超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执行人阳山县合众粉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823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阳山县合众粉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阳山县超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阳山县合众粉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阳山县合众粉体有限公司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没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对被执行人阳山县合众粉体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司法拍卖,于2018年8月6日将参与分配分得的拍卖款12490.18元转入申请人账户。
4、依职权于2018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阳山县合众粉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
5、依职权于2018年9月18日限制了被执行人阳山县合众粉体有限公司的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阳山县合众粉体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财产状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展业
审判员 陈永清
审判员 熊志卫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