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8民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同江市大直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武利军,医院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与闽江路东南龙悦大厦1单元5层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同江市人民医院、黑龙江省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认可***欠劳务费不多,应当由黑龙江省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责任,***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同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